員工離職當天下班遭遇車禍身亡,公司稱“已離職不算工傷”,法院判了:勞動合同終止以當日24時為準,事故發(fā)生時雙方勞動關系仍存續(xù)
員工當天提交辭職獲批準,下班遭遇車禍身亡,算不算工傷?
近日,中國勞動保障報通報了一起典型的勞動維權案例。
2025年4月26日下午3時,員工章某向其所在公司提出辭職申請,公司在當天下午四點多批準其請求。
當天17時31分左右,章某下班后駕駛兩輪電動車返回家中。途中,章某發(fā)生交通事故死亡。經(jīng)當?shù)亟痪箨犝J定,章某無事故責任。
2025年5月6日,章某的家屬向當?shù)厝松缇痔峤还J定申請。
章某所在的某公司認為,事故發(fā)生前,章某已經(jīng)完成了全部的離職程序,進行了工作交接,不再是公司的員工。因此,章某發(fā)生事故時不屬于在下班途中,故章某受傷不屬于工傷。
人社局認定章某死亡屬于工傷。某公司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。
法院依據(jù)勞動部相關規(guī)定,明確勞動合同終止以當日24時為準,事故發(fā)生時,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續(xù)。法院一審、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,維持工傷認定結果。
法律分析
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部發(fā)〔1996〕354號《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》第5條規(guī)定,“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,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”。本案中,章某雖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完成了離職程序,但其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應持續(xù)到當日二十四時。因此,事故發(fā)生期間,章某與某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第(六)項規(guī)定,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關于“上下班途中”的界定問題,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(zhí)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二)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6〕29號)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、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,視為上下班途中”。
在本案中,章某的離職手續(xù)雖已辦理完畢,但在離職當日的24:00前,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續(xù)。章某下班后,在回家途中發(fā)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,依法應認定為工傷。
來源:中國勞動保障報、都市快報、大河報
(紅星新聞微信公眾號)
關健詞:員工離職
責任編輯:楊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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