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能源汽車涉水維修費遠超車損險保額
法院:經濟意義上已構成“全損”可按全部損失主張賠償
雨季以來,因涉水導致車輛受損的情形明顯增多。其中,新能源車輛涉水,導致電池故障出險,由于維修費用過高,時常遇到保險理賠爭議。
2026年8月,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一起新能源車輛涉水引發(fā)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,為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受損后“推定全損”的認定進行明晰。
電池被泡車輛報廢
張先生為其新能源汽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,保險金額為6萬余元。2024年8月,張先生駕車行經積水路段時發(fā)生事故,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,保險公司派員查勘后,同意由維修機構對車輛的鋰離子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定損。
維修機構拆解后確認,電池內部確有水漬,車輛鋰離子動力電池系統(tǒng)總成等核心部件因涉水損壞,需更換動力電池系統(tǒng)總成等配件,材料費高達18萬余元,遠超6萬余元的車損險保額。
張先生支付了拆解費3000元,鑒于維修成本遠超車輛實際價值,他決定將車輛作報廢回收處理,并辦理了注銷登記,獲得報廢殘值2500元。
車輛報廢后,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按推定全損理賠,并要求支付電池拆解費。保險公司則認為,根據事故現場照片,車輛僅底盤部位涉水,電池本身具備防水功能,正常情況下并不會造成動力電池系統(tǒng)總成損壞,且依據保險條款約定,在雙方未就推定全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,應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,而張先生擅自將車輛報廢,導致無法就車輛是否達到推定全損進行鑒定,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張先生自行承擔。
雙方協(xié)商未果,張先生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車輛損失6萬余元及拆解費3000元。
應按推定全損處理
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,綜合事故車輛報價單、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等相關證據,足以認定車輛維修費用已超過車輛市場價值,該車已不具備維修價值,應按推定全損處理。關于拆解費用,保險法規(guī)定,保險人、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、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費用,由保險人承擔。因此,案涉拆解費用系為定損而支付的必要費用,應由保險公司負擔。
綜上,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先生車輛損失賠償金6萬余元及拆解費3000元。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。
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,推定全損制度是財產保險的一項規(guī)則,其法理基礎在于經濟合理性原則。當保險標的在物質形態(tài)上雖未完全毀損,但其修復費用已達到或超過保險價值時,若仍要求被保險人進行維修,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,亦使保險合同補償實際損失的功能落空,此時被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主張賠償。
與傳統(tǒng)燃油車定損重點在發(fā)動機、變速箱、底盤等機械部件不同,新能源車的核心價值集中于動力電池、電機、電控這“三電”系統(tǒng),電池總成的價值通常占整車的一半左右,是定損時需首要核查的對象。本案中,維修報價高達18萬余元,遠超6萬余元的保險金額,符合推定全損的構成要件。
關于保險公司提出電池防水的抗辯意見,法院認為,燃油車涉水事故主要看發(fā)動機是否被淹損壞,新能源車則不能僅憑外觀和底盤情況進行判斷,即便外表沒有破損,也需通過專業(yè)拆解檢測電池的密封性、高壓絕緣性等,隱性的電路故障亦應納入定損范圍。車輛損失程度的認定應以專業(yè)拆解檢驗的結論為準,而非簡單依據外觀或防水等級進行推定。
關于保險人同意拆解定損后又拒絕賠償的行為性質,法院認為,案發(fā)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查勘,后續(xù)參與并同意拆解定損,已與投保人共同完成了初步的損失核定,該行為構成對損失事實的認可。保險人以“被保險人擅自報廢”“未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”等為理由拒絕賠付,與其在先行為相悖,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。
據此,北京金融法院對此案二審后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損失補償回歸實質
“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持續(xù)增長,因電池受損所引發(fā)的理賠爭議日漸增多。這起車輛涉水理賠糾紛,反映的是技術迭代與保險規(guī)則之間的協(xié)調問題。”該案主審法官舒翔解釋,損失補償是保險法的基本原理,其要義在于“填補損失、防止得利”,當修復費用達到甚至超過車輛實際價值時,車輛雖在物理形態(tài)上尚未滅失,在經濟意義上卻已構成“全損”,允許按全損賠付,是將損失補償從“形式修復”回歸“實質填補”。
舒翔指出,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,條款由保險人單方擬定,使得普通消費者難以充分理解,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投保人予以保護,是實質公平的要求;面對動力電池這類高技術標的,保險人在檢測手段、評估渠道上的優(yōu)勢更為突出,雙方信息落差較大�;诖耍梢蟊kU人履行提示說明、及時核賠等義務,司法亦通過裁判督促保險人將理賠服務的專業(yè)能力與技術發(fā)展保持同步。
舒翔提醒車主,雨季出行請盡量避開積水路段,注意安全謹慎駕駛,車輛涉水發(fā)生事故后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,積極配合現場查勘與損失核定,維修或報廢方案盡可能與保險公司協(xié)商達成一致。確需先行處置的,車主務必妥善留存維修報價單、報廢回收證明、車輛注銷登記證明等關鍵證據,若就理賠事宜發(fā)生爭議,可通過協(xié)商、調解、投訴或訴訟等途徑依法理性維權。
法治日報
□ 本報記者 徐偉倫
□ 本報通訊員 張旭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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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楊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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